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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庄莉强警官主持通气会,治安总队姜晓东警官通报了近期上海公安机关成功查获一起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的案件,并介绍了上海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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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上旬,网上出现有养犬商贩公开叫卖为烈性犬只办理合法养犬登记证的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会同虹口、宝山公安分局迅速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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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涉案嫌疑人黄某系一家宠物店店主,自2019年2月起,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朋友圈发布办理禁养犬只《养犬登记证》等广告信息,再通过郜某、潘某帮助办理注射狂犬病疫苗、《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等事宜。郜某系一家宠物店店主(无证经营),2019年4月结识了潘某。潘某系上海宝山区高境镇犬只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犬只的审查办证等工作。

据潘某供述,其未尽办证审查义务,在明知申请材料有瑕疵的情况下,帮助郜某等人办理《养犬登记证》。2019年4月至7月期间,黄、郜2人共非法获利6万余元

目前,涉案嫌疑人黄某、郜某、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法办理的《养犬登记证》已被依法撤销,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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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会同兽医、城管、市场监督、卫生、住房保障等职责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并持续强化养犬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本市养犬办证登记率,加强对无证犬、流浪犬以及个人饲养烈性犬的收容工作,强化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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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开展规范养犬行为常态化管理措施。今年以来,市犬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指导全市16家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持续开展养犬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强化督促登记办证。2019年以来,累计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13.58万张。同时,积极排摸属地养犬人已免疫未办证的底数信息,及时会同街镇居委、物业等部门上门开展宣传、法律告知以及督促办证工作,累计督促办理养犬登记3.39万人次二是适时组织专项整治。今年5月初,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对拆迁废墟、闲置空地、空置厂房、高架桥洞等城市空地的巡察力度,及时清除流浪犬患,防止犬只伤(咬)人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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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完善养犬管理模式提升养犬办证便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的要求,201812月,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和随申办市民云轻应用,正式开通了线上办理养犬登记模式。市民足不出户,通过登录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轻应用等线上申请渠道,提交电子材料,提出养犬登记申请,即可线上办理《养犬登记证》的新办、补证、年度审验、变更、注销等业务,证件办理成功后可以选择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证上门。同时,为最大限度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上海公安机关依旧保留线下办理模式,市民可以至辖区派出所综合窗口或辖区一门式办理点,提交纸质材料,提出并办理养犬登记。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在各区基层派出所设置了244个办理网点,为市民提供《养犬登记证》线下办理渠道。

强化职能部门协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一是上海公安机关充分依托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农委、城管等部门建立了协作会商、双向抄告、情报通报、案件移交等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养犬信用积分制,将根据积分情况运用到养犬管理中,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二是会同农委进一步加强对免疫点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免疫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以及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宣传教育。三是对接市房管局研究制定住宅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对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就犬类饲养管理,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四是对接市精神文明办联手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围绕新七不规范中的宠物不扰邻、生活共安宁,组织各级治安部门会同居(村)委、小区物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关于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的宣传告知力度,广泛张贴烈性犬只目录和宣传图册,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个人私自豢养烈性犬只的行为。

警方提示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请在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后,及时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或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和随申办市民云轻应用在线办理《养犬登记证》(每户限养一条;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同时,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下列养犬行为规范:

1、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3、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

5、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6、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来源:警民直通车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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